第一个是将文化产品登载在网络上,或者利用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 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这样的一种情况是要办理文网文证的。
其次是网络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服务,也需要办理。
最后是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网络表演等服务。以上小编介绍的三种情况是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最重要的包含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行的在线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
网络音乐活动是指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以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在线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服务。
动漫产品分为动画产品和漫画产品。动画产品指动画电影、动画电 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漫画产品是指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网络动漫产品是指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但不包括网络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
演出剧(节)目和表演是指演出单位或个人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环境下所举办的文艺表演活动,最重要的包含综艺晚会、音乐剧,实景演出,演唱会、音乐会、话剧、歌舞剧、戏曲、综艺、魔术、马戏、时装表演、民俗文化舞蹈等。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是指将演出剧(节)目和表演过程通过数字化录音、录像等表现形式,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录音、录像作品。
艺术品又称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网络艺术品是指将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通过数字化图片或数字模型等表现形式,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二维平面图形或三维数字模型作品。
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来核对,如发现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每项材料及其运营的网络站点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或者运营行为,应当一次性告知运营单位做及时整改。
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表填写三位数编号并加盖公章,上报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由文化部市场司进行统一编号,并下发全国编号。
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应按照文化部要求的标准规格和统一编号制作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复印件上报至文化部备案。
5、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7、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房产证复印件须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同时必须要格外注意,网络文化许可证办理后,是能够直接进行续期的,在网络文化许可证到期前一个月进行申请,如果过期后就只能重新申请网络文化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有: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上述“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表演”是指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3、网络小说、教育、医疗、培训、金融、旅游、美食、体育、聊天、电商、新闻资讯等不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无需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在线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废止,自该日起网络游戏经营企业无需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