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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制剂工厂(车间)设计思路与步骤(二):工程设计应在环评预评价前完成

时间: 2024-05-14 19:08:05 |   作者: 粉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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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可以通过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尽快开工建设,不考虑竣工验收和生产运营,先进行项目环评预评价报告的编制,这种思路是不是正确,需要从政策层面进行考量

  当前国家对于环评、安评手续进行的简化,这不等于企业就可以随意编制环评、安评等预评价报告。国家对环评、安评手续的简化是提升了企业本身的责任,您所提交或者备案的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相符,如企业本身建设环保、安全措施不到位,企业担负的责任将更大。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理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筑设计企业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筑设计企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筑设计企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设计企业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筑设计企业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筑设计企业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一)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是明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具体情形,对于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达标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

  (三)是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管,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开展后评价,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未批先建的,可以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并且要处罚责任人员。

  如果所聘请编制单位所撰写的环评报告书(或表)有重大问题,编制单位也将承担对应的责任。山东省颁布的《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精确指出:环评报告出现“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识别、评价重点确定存在较大疏漏的;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重大失误,即项目组成不清,或者主要工程组成遗漏或者工艺失实,或者项目污染源强、物料平衡、水平衡严重有误,或者项目主要污染源、特征污染物遗漏等;”等问题,将对环评机构评级有重大影响。

  个人观点:当前环保管理趋严,环评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应该与设计内容基本一致,不应有重大变化。如果是先编制环评报告后进行工厂及车间设计,那么难免会出现重大缺陷或遗漏,这将大大影响验收通过。另外,每年环保要求都在趋严,当车间建好后环保设施再更新难度大,而企业环评报告编制不符合实际情况,企业将很难更新环评报告而通过验收。

  因此,企业要明确自己的发展的策略和现实情况,在编制环评报告书(或表)前,尽可能预设未来发展空间,做好工厂前瞻性设计,再进行环评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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